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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旨:
公告臺北市政府主管業務委任事項,並自 95 年 6 月 30 日起生效
2
旨:
公告修正臺北市政府主管業務委任事項,並自 96 年 9 月 11 日起生效
3
旨:
臺北市政府為因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於 100.11.09 之修正,新增與修正該法中有關本府權限事項業務,委任臺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警察局、衛生局、教育局、民政局及觀光傳播局辦理之
4
旨:
臺北市政府為因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於 100.11.09 之修正,新增關於「未成年性侵害加害人」及「性騷擾加害人」之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將委由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執行辦理之
5
旨:
法務部就「網路上公布親友照片或影片」、「將第三人之電話提供予友人」、「將行車記錄器畫面放到網路上」、「大樓或宿舍公布監視錄影器錄下之侵入者影像」、「公司在榮譽榜上公布得獎員工之姓名」「登報道歉刊登被害人姓名或其他個人資料」、「擔任保險業務員者,利用手機上通訊錄邀親友購買保險」、「村里設置聯絡電話簿」等個人資料保護法適用疑義之說明
6
旨:
主管機關因基於職權執行特定法律規定而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作出必要之釋示供下級機關或屬官行使職權依據,並無違背法律保留原則及處罰法定原則,但此種解釋性行政規則並無拘束無隸屬關係或無業務監督之機關或法院之效力
7
旨:
修正「臺北市媒體違規案件審議委員會作業要點」
8
旨:
修正「臺北市媒體報導性侵害事件新聞處理原則」
9
旨:
修正「臺北市媒體違規案件審議委員會作業要點」,自 96 年 3 月 20 日起生效
10
旨:
修正「臺北市媒體報導性侵害事件新聞處理原則」、「臺北市媒體報導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規定新聞處理原則」,並自 96 年 7 月 1 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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