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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對於人民集會之自由,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仍得以法律予以限制,但其內容尚應符合比例原則。而集會遊行法第 11 條定有明顯事實之條件,即在避免對人集會自由之不必要限制,以保障人民之集會自由,符合比例原則,故所謂有明顯事實,應解為須達明顯而立即危險之事實狀態始為相當。因此,舉辦戶外辯論時,雙方候選人為凸顯選舉知名度及媒體曝光達到勝選目的,屆時引發支持者之對峙與衝突有高度之可能,且維持秩序人員不足以有效維持現場秩序,其程度已達明顯而立即危險之狀態,與經驗法則無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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