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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111年上字第 481 號
要
旨:
民法第 95 條規定,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意謂表意人所欲發生之法律效果於到達相對人時發生,自此表意人受其所表示意思之拘束。教師與學校間既有行政契約,彼等間關於教師法之適用或其他解消聘約關係之效力發生,如另有其他約定而未違反強制規定,仍得依約定內容以定之,無庸準用民法第 95 條第 1 項本文之規定。(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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