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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105年判字第 572 號
要
旨:
政府資訊中雖含有豁免公開之事項者,若可將該部分予以區隔,施以防免揭露處置,已足以達到保密效果時,即應就該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此外,行政機關就申請公開之文件是否屬於政府作成決定前之思辯過程文件之認定,其公開是否於公益有必要,乃至於公開之方法,應依具體個案為事實認定,並衡量申請人之資訊公開權與「主張排除公開之利益二項法益之輕重,以為決策。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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