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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欠缺所生國家賠償之責任,重在公共設施不具通常應有之安全狀態或功能時,其設置或管理機關是否積極並有效為足以防止危險或損害發生之具體行為,故國家賠償法第 3 條公有公共設施之管理有無欠缺,須視其設置或管理機關有無及時採取足以防止危險損害發生之具體措施為斷。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裁處細則所規定之陳述意見,係「法規另有規定之情形,故無行政程序法第 104 條通知陳述意見方式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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