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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104年判字第 575 號
要
旨:
行政法院為裁判時,除別有規定外,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且依此項判斷而得心證之理由,應記明於判決。且判決書理由項下應記載關於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及法律上之意見,如有違反,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因此,普通小型車駕駛人學科及格率計算雖得不包括外籍人士,但口試得否排除於學科考試及格率之計算,法院有調查究明之必要。判決既有理由不備之違法,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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