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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經其主管機關命令解散及公告廢止其登記時,依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設置管理辦法第 18 條第 2 項規定,社員之營業執照及牌照應廢止及註銷。惟有轉社繼續營業必要之社員權益應有所維護,其個人之營業牌照依同辦法第 17 條規定不予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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