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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107年訴字第 68 號
要
旨:
車輛停放線之繪製,乃就供公眾通行之道路,指示車輛駕駛人停放車輛之位置與範圍,為一般處分,主管機關之劃設行為,係屬一種公告措施,於對外劃設完成時,即發生效力,在該劃設標線處分未經依法定程序予以撤銷、廢止,或因其他事由失效前,人民自不得任意違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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