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35940616人
1
法律問題:
受測人拒絕公路主管機關實施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第 1 項之測定時,主管機關依同條第 4 項、同條例第 67 條第 2 項規定對原告裁處罰鍰新台幣 6 萬元、吊銷駕駛執照,及 3 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並記載於裁決書上。則裁決書上關於「3 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之記載,是否為行政處分?又警察依法攔檢實施酒測時,是否需當場就各類行政處分(含罰鍰 6 萬元、吊銷駕駛執照,若前述之 3 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屬於行政處分,亦包含之)及拒絕後之特定法律效果告知行為人,各行政處分方屬合法?
2
法律問題:
民國 103 年 3 月 31 日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理細則第 19 條之 2 施行後,酒後騎機車遇員警攔查,酒測結果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員警開單並將所涉公共危險案件移送偵辦,依法處罰後,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第 11 項及行政罰法第 26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開立裁決處分,如當事人不服提起撤銷訴訟,僅爭執機關違反一事不二罰,但行政法院另發現員警於酒測時未全程連續錄影,當事人所提行政訴訟有無理由?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