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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因交通違規事件,經監理站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處罰鍰,並將裁決書以寄存送達方式送達駕駛人。問:該裁決書之送達係於寄存之日即生效力,並自送達翌日起算聲明異議期間(20 日);抑或自寄存之日起經 10 日始生效力,並自送達 10 日後始起算聲明異議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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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甲設籍於臺南市,臺南監理所將對甲之交通事件裁決書,按甲住所地址以掛號郵寄,然未獲會晤異議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接受郵件之人員,遂於 97 年 3 月 19 日寄存於郵局,甲於 97 年 4 月 14 日具狀向臺南地方法院聲明異議,則本件聲明異議是否已逾聲明異議之 20 日不變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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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交通裁決機關針對吊扣駕照或汽牌之裁處,於裁決書之處罰主文欄內載明吊扣駕照或汽牌時間,並記載應繳送期日;逾期不繳送者,吊扣期間加倍,另記載應於第二次繳送期日前繳送;其次復記載若未於二次繳送期日前繳送者,自吊銷日起吊銷駕照,並逕行註銷駕照,及駕照吊(註)銷後,一定時間內不得重新考領或請領之意旨。於繳送期日屆至後,裁決機關並未另為吊扣期間加倍或吊銷駕照或汽牌之處分並送達與受處分人,是否即生其駕照或汽牌受吊扣期間加倍或經吊銷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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