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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行為人領有小型車普通駕駛執照,駕駛自小客車在 6 個月內違規記共達 6 點以上,遭裁處吊扣駕駛執照,並定一期限仍未繳送駕駛執照者,自該期限隔日起吊銷並逕行註銷駕駛執照,駕駛執照註銷後,自該期限隔日起 1 年內不得重新考領駕駛執照。行為人逾該期限仍未繳送駕照,亦未提起行政爭訟,並於期限後之某日,駕駛自小客車行駛於道路,因過失而撞擊致機車騎士受傷,騎士向行為人提出告訴。法院查詢公路監理電子閘門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吊扣吊註銷原因欄記載「易處逕註」。行為人所犯過失傷害罪,是否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6 條第 1 項加重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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