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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29 條之 2 第 4 項「汽車裝載貨物行經設有地磅處所 1 公里內路段,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或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過磅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 1 萬元罰鍰,並得強制其過磅」。若駕駛人行駛營業用大貨車,裝載原石,行經某縣市鄉道上且距最近之地磅處所有 50 公里之距離,因執勤員警懷疑其有超載之虞,經員警攔檢後,執行稽查員警是否有要求駕駛人前往最近地磅處所過磅之權限?另執行稽查人員要求駕駛人過磅所取得之過磅單據,如確實超過該車核定之總重量,是否得以之做為裁罰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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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受測人拒絕公路主管機關實施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第 1 項之測定時,主管機關依同條第 4 項、同條例第 67 條第 2 項規定對原告裁處罰鍰新台幣 6 萬元、吊銷駕駛執照,及 3 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並記載於裁決書上。則裁決書上關於「3 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之記載,是否為行政處分?又警察依法攔檢實施酒測時,是否需當場就各類行政處分(含罰鍰 6 萬元、吊銷駕駛執照,若前述之 3 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屬於行政處分,亦包含之)及拒絕後之特定法律效果告知行為人,各行政處分方屬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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