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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2 條之 1 等規定所稱「車輛所有人行方不明無法通知」,倘係已知車輛所有人而其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或其他應為送達處所經查證皆有不明而無法通知始為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款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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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旨:
參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2 條之 1、行政程序法第 81 條等規定,占用道路廢棄車輛認定基準及查報處理辦法第 4 條第 2 項後段規定,似無須先行公示送達,始得由環境保護機關進行公告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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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2-1 條等規定,公告有關占用道路廢棄汽、機車之拖吊、保管及貯存等事項將委託金協連環保工程有限公司辦理,期間自 101.1.1 起至 103.12.31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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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處理無牌廢棄車輛時,應查察真正車輛所有人,如確無法查明車輛所有人,致書面通知無法送達,則得逕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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