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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關於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辦理裁決業務,是否適用行政程序法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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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 條規定,將臺北縣二重疏洪道及淡水河兩岸河濱公園自行車道、步道納入管理,凡汽、機車駕駛人有不遵守相關路權管制違規行駛自行車道、步道者,將依該條例規定取締告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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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依據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組織規程第 3 條之規定,有關新北市轄區交通違規裁罰業務,自 102.1.28 起移撥至本府交通事件裁決處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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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核釋新北市交通違規裁罰業務,原係由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與所屬板橋、蘆洲、基隆監理站分別轄管,然為因應本府改制升格為直轄市,因此,議決自 102.1.28 起有關本府交通裁決之業務,由本府交通事件裁決處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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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旨:
停車場之繳費,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關於逾期補繳及罰款者,其所收受之舉發通知單僅具事實通知,應非有繳納罰鍰之處罰效力,至其追繳及罰款亦可依同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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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旨:
核釋有關新北市轄區交通違規裁罰之業務,自 102.1.28 起移撥至新北市政府府交通事件裁決處辦理之
7
旨:
新北市政府為便利民眾繳納交通違規罰鍰,自 102.1.28 起將委託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協助代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經拖吊移置之交通違規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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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新北市政府交通局公告民眾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57 條經拖吊移置之交通違規罰鍰委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代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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