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35939858人
1
旨:
核查屏東縣及臺北縣處理妨害交通車輛自治條例之相關意見
2
發文字號:
旨: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地方自治團體制訂自治法規時,有關以自治條立或自治規則訂定,應視法規之具體內容是否符合本法第 28 條之規定,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民眾得向該管機關舉罰違規事項,但並無核發檢舉獎金之規定,其自治法規命名應以地方制度法規定辦理為宜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