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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行為人領有小型車普通駕駛執照,駕駛自小客車在 6 個月內違規記共達 6 點以上,遭裁處吊扣駕駛執照,並定一期限仍未繳送駕駛執照者,自該期限隔日起吊銷並逕行註銷駕駛執照,駕駛執照註銷後,自該期限隔日起 1 年內不得重新考領駕駛執照。行為人逾該期限仍未繳送駕照,亦未提起行政爭訟,並於期限後之某日,駕駛自小客車行駛於道路,因過失而撞擊致機車騎士受傷,騎士向行為人提出告訴。法院查詢公路監理電子閘門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吊扣吊註銷原因欄記載「易處逕註」。行為人所犯過失傷害罪,是否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6 條第 1 項加重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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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受測人拒絕公路主管機關實施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第 1 項之測定時,主管機關依同條第 4 項、同條例第 67 條第 2 項規定對原告裁處罰鍰新台幣 6 萬元、吊銷駕駛執照,及 3 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並記載於裁決書上。則裁決書上關於「3 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之記載,是否為行政處分?又警察依法攔檢實施酒測時,是否需當場就各類行政處分(含罰鍰 6 萬元、吊銷駕駛執照,若前述之 3 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屬於行政處分,亦包含之)及拒絕後之特定法律效果告知行為人,各行政處分方屬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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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交通裁決機關針對吊扣駕照或汽牌之裁處,於裁決書之處罰主文欄內載明吊扣駕照或汽牌時間,並記載應繳送期日;逾期不繳送者,吊扣期間加倍,另記載應於第二次繳送期日前繳送;其次復記載若未於二次繳送期日前繳送者,自吊銷日起吊銷駕照,並逕行註銷駕照,及駕照吊(註)銷後,一定時間內不得重新考領或請領之意旨。於繳送期日屆至後,裁決機關並未另為吊扣期間加倍或吊銷駕照或汽牌之處分並送達與受處分人,是否即生其駕照或汽牌受吊扣期間加倍或經吊銷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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