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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行政程序法第 122、125 條規定參照,第 122 條適用應限於具有持續效力之行政處分,計程車駕駛人利用職務上機會犯詐欺等罪,廢止執業登記處分一經作成,其效力即已發生,原核准執業登記處分即屬消滅,該廢止處分核屬一次性行政處分,即無該條規定適用;又司法院釋字第 749 號解釋已明揭該解釋公布前及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至有關機關依該解釋意旨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7 條第 3 項規定前,業經主管機關廢止執業登記者,仍應受定期禁業限制,即 3 年內不得再行辦理執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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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公告高雄市政府主管業務委任事項自 96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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