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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臺北市政府 100 年 11 月 21 日公告全日禁止未懸掛號牌汽、機車車輛停放臺北市道路,違者將予舉發並移置保管。又於公告載明其授權依據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 條規定。而本件汽車號牌已於 103 年 1 月辦理停用報停,其於 2 月將未懸掛號牌、但尚未經認定報廢之汽車停放於臺北市未設置禁止臨時停車或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路段,遭員警認有違規停車行為,而予以拖吊移置,並以未依該公告規定停車,而裁處罰鍰,對此,車主表示不服,並主張該路段並非禁止停車路段,遂提起行政訴訟。問該臺北市政府公告與授權母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 條規定有所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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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汽車停放於劃有禁止臨時停車線(或禁止停車線)之道路路邊,停放位置已逾紅色實線(或黃實線)外緣 30 公分以上,裁決機關得否以停車行為違反「禁止臨時停車處所不得停車」(或「設有禁止停車標線之處所不得停車」)之規定,進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第 1 項第 1 款(或同條項第 4 款)之規定,予以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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