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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本案違反行政程序法 78 條,該罰單函件既已退回,則應依具體狀況辦理寄存送達或公示送達程序,始為適法,原舉發機關既未辦理,即難認本件舉發通知單業已合法送達給異議人。既 26 件違規案件之舉發程序均非合法,原處分機關依法要無予以逕行裁罰之餘地。本件在未經原舉發機關合法送達該舉發通知單前,原處分機關尚無對異議人為裁罰之權,自應撤銷原處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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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係指在行政程序上得有效從事或接受行政程序行為之資格,至於責任能力則係指依行為人年齡或精神狀態健全與否決定應負擔違法行為之責任而言,二者意義及規範目的並非一致,易言之,有責任能力者未必即有行政程序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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