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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旨:
對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罰鍰性質,因行政罰法明定處分機關可對於情節輕重有相關裁量權,故其無須依情節而有不同數額之訂定,僅須定立單一罰鍰數額即可,但若無裁量權者,僅能依法處以法定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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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公告高雄市政府主管業務委任事項自 96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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