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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旨:
用路人行駛高速公路電子收費車道欠繳通行費之追繳,行政機關得依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若用路人逾期不履行繳納義務時,並得以之作為執行名義,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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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公告高雄市政府主管業務委任事項自 96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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