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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道路交通違規事件之行為人,若對於遭舉發違規之事實不服時,得依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 9 條第1項之規定,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苟行為人對於遭舉發違規之事實並無不服,僅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有所意見時,自得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68 條之規定,向主管機關陳情。因此人民對於道路交通違規事件遭舉發之事實並不爭執,但因認處罰機關有行政違失之舉發或對於其己身行政上權益有所維護,依法提出陳情時,則行政機關即應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71 條及第 170 條之規定迅速確實處理之。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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