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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公告高雄市政府主管業務委任事項自 96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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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交通部公路總局公告自 101.07.16 起,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站、分站將對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第 1 項規定之汽車駕駛人施以 4 小時之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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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交通部公路總局公告自 104.08.01 日起由各區監理所、站、分站辦理「酒後駕車違規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再犯專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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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交通部公路總局公告自 106.03.01 日起實施新制「酒後駕車違規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班」暨「酒後駕車違規再犯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專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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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交通部公路總局公告本局各區監理所、站、分站自 112.06.30 起辦理「初次領有駕駛執照違規班」及「講習再犯班」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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