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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行政程序法第 151 條、區域計畫法第 13 條規參照,區域計畫通盤檢討變更性質雖為法規命令,惟依區域計畫法第 13 條規定已明定區域計畫通盤檢討變更程序,依該法第 9、10 條程序辦理,自應優先於行政程序法而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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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行政程序法第 3 條規定參照,行政程序法就相關行政程序事項雖設有規定,惟於其他法律(包括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有特別規定時,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自應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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