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區域計畫法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不屬第 11 條非都市土地,應由有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按照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計畫,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並編定各種使用地,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管制。變更程序亦同。其管制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又行為人使用土地違反該項管制使用,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同法第 21 條第 1、2 項規定處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除非行為人事後另有再違反土地管制使用情事,否則,主管機關對於行為人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行為,予以處罰鍰後,行為人如有不按期恢復原狀情事,雖得按次處罰,然不得再對於行為人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行為,再處以罰鍰,方符合行政罰禁止重覆處罰之法治國基本原則。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