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問題:
某甲明知其所有土地經編定使用種類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不得作為農牧以外之用,竟未經申請核准,將該地任由砂石商人在該土地濫採砂石,並供人填倒廢棄物及垃圾 (非水源保護區) ,違反分區管制使用之區域計劃規定,嗣經縣政府函某甲「應立即恢復原狀作農牧用地使用,否則即依區域計劃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距某甲於收受上開命令後,經過一個月仍未回復原狀,經縣政府函送檢察官偵查起訴,於審理中仍未回復原狀 (已在收受回復原狀命令四個月後) ,某甲是否違反區域計劃法第二十二條之不依限將變更使用土地復原狀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