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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要旨:
申請基地之原始地形或地物已擅自變更者之審查處理原則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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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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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關於違反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一條之案件應否先予告知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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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要旨:
關於非都市土地違規使用案件依法為行政罰之處分前,應否先予告知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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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要旨:
有關違反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一條之案件,於查獲違規現場,是否符合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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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要旨:
關於各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依建築法認定應強制拆除之違章建築,依行政執行法第二十七條至第二十九條規定辦理,是否適法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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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要旨:
有關執行公路兩側公私有建築物與廣告物之限期拆除處分,於無法查明違規人時之處理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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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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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要旨:
關於早期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擅採土後遺留之坑洞,擬與該土地所有人訂立行政契約,以北宜高速公路平原線工程餘土回填,是否妥適乙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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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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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要旨:
為強化船舶行安之管理,對於違規超載等之行為人,擬委託海岸巡防機關「責令改善後放行」或「命令其停止執行」,是否屬行政罰法第 2 條所稱具有裁罰性之不利處分之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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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行政機關於做成行政處分前,就同一事件之重要事項,已基於調查證據之必要通知相對人陳述意見,或舉行聽證,或給予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如踐行上開程序之機關係有權限者,縱作成行政處分係非踐行上開程序之機關,亦符合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而毋庸於作成行政處分前再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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