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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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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關於河川區調整作業涉及行政程序法執行疑義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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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旨:
有關執行區域計畫法第 13 條但書隨時檢討變更規定滋生適用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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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行政程序法第 151 條、區域計畫法第 13 條規參照,區域計畫通盤檢討變更性質雖為法規命令,惟依區域計畫法第 13 條規定已明定區域計畫通盤檢討變更程序,依該法第 9、10 條程序辦理,自應優先於行政程序法而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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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區域計畫法第 9、10、13 條規定參照,如擬調整「臺灣北、中、南、東部區域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草案)」,該計畫草案整合現行臺灣北、中、南、東部等 4 個區域計畫,其「性質是否仍屬區域計畫之通盤檢討變更?」、「如以新訂區域計畫之程序為之,是否與區域計畫法之規定相符?」宜由主管機關本於職權自行審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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