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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市鎮開發條例 第 22 條
現行條文:
主管機關為促進人口及產業之引進,得洽請金融機構提供長期優惠貸款,
並得於新市鎮開發基金內指撥專款協助融資。
前項優惠貸款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修正時間: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修正前原條文
第 22 條  主管機關為促進人口及產業之引進,得協商財政部洽請金融機構提供長期
          優惠貸款,並得於新市鎮開發基金內指撥專款協助融資。
          前項優惠貸款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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