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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都更權利變換計畫之審議核定前,既亦一律須經聽證程序,則人民如對該據以作成之權變計畫之核定有所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無論是否關於權利價值之爭議,自亦均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
2
裁判字號:
旨:
都更條例規定應以公開方式舉辦聽證,其旨在於為使利害關係人得到場以言詞為意見之陳述及論辯後,使主管機關得斟酌全部聽證紀錄,說明採納及不採納之理由作成核定,以符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及居住自由之意旨。
3
裁判字號:
旨:
都更事業計畫之聽證程序中,住戶已親自到場出席聽證會,且其所提出之意見亦經充分討論並作成聽證紀錄,該聽證程序即已確保住戶知悉相關資訊及適時陳述意見之機會,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64 條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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