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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及臺北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 2 條規定,公告臺北縣政府有關都市更新條例事項,委任臺北縣政府城鄉發展局,以該局名義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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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新北市政府劃分予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及都市更新處執行關於都市更新條例所定主管機關權限
3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自 104.07.24 日起劃分予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及都市更新處執行都市更新條例所定主管機關權限(原新北市政府 100.01.19 北府城更字第 1000053575 號公告自 104.0 7.24 生效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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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新北市政府自 105.06.06 日起撤銷「擬訂新北市三重區集美段 76 地號等 56 筆土地(原三重埔段菜寮小段 518-6 地號等 49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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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自 110.11.03 日生效廢止「擬定臺北縣新店市中華段 1 04-1 地號等 13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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