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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按土地所有權人僅對於權利變換計畫中權利價值為爭執,而對於主管機關就權利變換計畫核定處分,關於權利價值以外事項之核定,未有不服之意思,其救濟之結果,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32 條第 4 項規定,僅就原評定價值有差額部分,由當事人以現金相互找補以為救濟。惟土地所有權人對於權利變換計畫之核定,非僅對於權利價值為爭執,同時亦對於非屬權利價值事項之核定不服,請求救濟時,倘審理之結果權利變換計畫關於權利價值事項部分有違法情事,而此部分之改變,依權利變換計畫所定更新後分配方式,如足以影響請求救濟之土地所有權人更新後得分配土地及建築物之位次及面積時,權利變換計畫核定之處分,亦將因之違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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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所謂聲明不服,於經聽證作成行政處分,係指提起行政訴訟。故處分機關應於處分書記載不服處分應逕行提起行政訴訟,及其法定救濟期間與受理機關。且主管機關如未將經聽證作成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處分對利害關係人為送達者,尚不影響該核定處分已因合法送達相對人而對外發生效力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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