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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106年判字第 379 號
要
旨:
實施者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擬具權利變換計畫報主管機關核定,分屬不同之程序,縱實施者一併辦理,主管機關所為核定,仍屬不同之行政處分。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經核定實施後,如有重大改變而失其同一性者,變更後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即為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主管機關應為實質之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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