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操作手冊
法規動態
法規體系
法規位階
法規名稱
綜合查詢
法規異動
法規草案
訴願決定書
相關網站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38180130人
相關實務見解
1
裁判字號:
106年判字第 379 號
要
旨:
實施者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擬具權利變換計畫報主管機關核定,分屬不同之程序,縱實施者一併辦理,主管機關所為核定,仍屬不同之行政處分。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經核定實施後,如有重大改變而失其同一性者,變更後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即為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主管機關應為實質之審查。
2
裁判字號:
107年訴字第 1189 號
要
旨:
都市更新程序屬都市計畫之一環,計劃之形成涉及時間冗長及內容複雜之行政流程,都市更新之實施程序具有多階段(階段化)行政程序的特性,數階段不同行政審查程序中,後續事業計畫程序之效力繫諸於在前的劃定單元程序審查結論效力,都市更新之內涵始逐漸具體化,最後形成計畫確定之決定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