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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及臺北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 2 條規定,公告臺北縣政府有關都市更新條例事項,委任臺北縣政府城鄉發展局,以該局名義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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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新北市政府劃分予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及都市更新處執行關於都市更新條例所定主管機關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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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自 104.07.24 日起劃分予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及都市更新處執行都市更新條例所定主管機關權限(原新北市政府 100.01.19 北府城更字第 1000053575 號公告自 104.0 7.24 生效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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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行政處分之作成決定,並不受刑事判決認定事實拘束,人民依都市更新條例申請都市更新案件,因法定要件(同意比例)而涉有刑法之罪,其據以認定之事實不足拘束行政機關,主管機關仍應本於職權進行調查作成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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