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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經聽證作成之行政處分,處分機關應於處分書上記載不服處分者應逕行提起行政訴訟,及其法定救濟期間與受理機關;倘處分機關就此教示誤載為「如有不服,依訴願法規定於 30 日內提起訴願」,即屬有錯誤,而生處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自處分書送達後 1 年內聲明不服時,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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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公開評選徵求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之申請及審核程序,性質上與行政契約締結前之程序規定相當,且屬多階段之行政程序。是徵求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之公開評選公告,性質上核屬行政機關為選擇或決定締約相對人之程序中行為,並非要約意思之表示,充其量僅屬要約之引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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