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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經聽證作成之行政處分,處分機關應於處分書上記載不服處分者應逕行提起行政訴訟,及其法定救濟期間與受理機關;倘處分機關就此教示誤載為「如有不服,依訴願法規定於 30 日內提起訴願」,即屬有錯誤,而生處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自處分書送達後 1 年內聲明不服時,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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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14 條第 2 項有關異議處理之規定,市政府本享有變更或補充原公開評選公告之廣泛職權,其用意為使評選資格條件更能契合都更之公益需求並有效杜絕後續之異議爭議。此與行政處分基於法安定性要求,嚴格限制撤銷或廢止權限之情況相比,二者間有本質上之差異。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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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公開評選徵求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之申請及審核程序,性質上與行政契約締結前之程序規定相當,且屬多階段之行政程序。是徵求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之公開評選公告,性質上核屬行政機關為選擇或決定締約相對人之程序中行為,並非要約意思之表示,充其量僅屬要約之引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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