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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旨:
行政處分第 92 條第 1 項規定之「單方」,即意指行政機關得片面決定某種公法上權利義務,並進而導致權利義務發生、變更、消滅或確認之外部法律效果,倘僅為「認知表示」,如觀念通知等,通常不屬於行政處分
2
旨: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及臺北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 2 條規定,公告臺北縣政府有關都市更新條例事項,委任臺北縣政府城鄉發展局,以該局名義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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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新北市政府劃分予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及都市更新處執行關於都市更新條例所定主管機關權限
4
旨:
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申請人於主管機關核准前移轉其所有權,其申請人資格之法律地位即失所附麗,若主管機關仍為核准,應就該違法部分予以撤銷,並由繼受原申請人所有權之人申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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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自 104.07.24 日起劃分予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及都市更新處執行都市更新條例所定主管機關權限(原新北市政府 100.01.19 北府城更字第 1000053575 號公告自 104.0 7.24 生效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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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劃分都市更新條例所定主管機關權限予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及都市更新處執行
7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劃定新北市蘆洲區光華段 1555 地號等 1 筆土地更新地區」自 110.05.31 日起實施
8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自 110.06.10 日起實施「劃定新北市新店區惠國段 724 地號等 58 筆土地更新地區」
9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自 111.06.30 日起實施「劃定新北市淡水區大義段 588 地號等 15 筆土地更新地區」
10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自 111.09.16 日起實施「劃定新北市新莊區豐年段 892 地號等 10 筆土地更新地區」
11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自 111.11.01 日起實施「劃定新北市新店區行政段 653 地號等 4 筆土地更新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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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自 112.03.07 日起實施「劃定新北市蘆洲區民生段 201 地號等 3 筆土地更新地區」
13
旨:
新北市政府核定自 112.03.22 日起實施「劃定新北市蘆洲區光華段 132 0 地號 1 筆土地更新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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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核釋都市更新地區範圍內國有土地及建築物參加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相關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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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辦理都市更新作業程序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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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6.10.11 工程企字第 09600409760 號函之補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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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4、117 條等規定參照,如都市更新事業概要申請人於主管機關核准前移轉所有權,主管機關仍予核准,既認有認定事實錯誤情形,則該行政處分係欠缺實質合法要件而作成,非屬程序瑕疵,應就該違法部分予以徹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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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訴願法第 96 條、行政程序法第 117、118 條、都市更新條例第 10、11 條等規定參照,如內政部確認劃定更新單元處分,為主管機關核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處分構成要件事實之一部分者,則該處分經訴願決定撤銷後,同範圍原核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處分,亦屬自始違法,主管機關得本於職權依法衡酌是否撤銷該違法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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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都市更新計畫報核時,需有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一定比例以上之同意書,而是否涉有灌人頭情事,主管機關應依職權調查事實並依此作成行政決定,刑事偵查結果僅可作為該決定之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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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行政處分之作成決定,並不受刑事判決認定事實拘束,人民依都市更新條例申請都市更新案件,因法定要件(同意比例)而涉有刑法之罪,其據以認定之事實不足拘束行政機關,主管機關仍應本於職權進行調查作成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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