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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臺北港特定區之第一種產業專用區中「公害防治設備、環境保護設施、停車場及其他公用設備及公共服務設施」其申請總量應以不得超過該產業專用區總面積 20%,併同納入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乙種工業區總量管制系統內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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