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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都市計畫法 第 84 條
現行條文:
依本法規定所為區段徵收之土地,於開發整理後,依其核准之計畫再行出
售時,得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之限制。但原土地所有權人得依實施
都市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於標售前買回其規定比率之土地。
修正時間:
民國 99 年 05 月 19 日修正前原條文
第 84 條  (徵收土地之出售)
          依本法規定所為區段徵收之土地,於開發整理後,依其核准之計畫再行出
          售時,得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二百十八條規定之限制。但原土地所
          有權人得依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於標售前買回其規定比率之土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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