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按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27 條規定第 1 項規定,保護區為國土保安、水土保持、維護天然資源與保護環境及生態功能而劃定,惟保護區內並無可供旅館及溫泉浴室業之使用,建築物若違規供作旅館及溫泉浴室業使用,即不合土地使用分區規定,主管機關依都市計畫法第 79 條第 1 項之規定予以裁處,並無不合。又按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其土地上原有建築物不合土地使用分區規定者,除准修繕外,不得增建或改建。又該建築物,既係於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所興建,既未經主管機關核准興建使用,自不合土地使用分區規定,主管機關縱有行政指導,亦係在合法之範圍內輔導業者,顯非輔導其違法經營,若違法經營,自無誠信保護原則之適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