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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臺北市政府執行本市特定場所容留人數管制規則停止及恢復供水、供電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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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檢送「臺北縣大型百貨、商場、量販店使用現況暨行政處分原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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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比例原則之必要性原則,係指如有多種措施均可達成目的,行政機關應採取對人民侵害最小者,倘違規情節行政機關已無其他手段可供選擇時,逕以某種法規為執行依據,以回復違規前之合法狀態,尚不得有違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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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起對其發生效力,而書面以外之行政處分自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時起,依送達、通知或使知悉之內容對其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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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按行政罰係指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等之裁罰性不利處分。如其處分係命除去違法狀態或停止違法行為,或屬預防性不利處分、保全措施或行政執行方法者,與行政罰之裁罰性不同,非屬裁罰性之不利處分。查都市計畫法第 79 條規定之「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非屬行政罰,故若採「不先處以罰鍰,僅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之處分」,則不符前開都市計畫法之裁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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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違反都市計畫法或主管機關依都市計畫法發布之命令,且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為多數共有人者,主管機關固得以所有權人之人數為處罰基礎,然為避免處罰違反比例原則,主管機關得依各案事實審認責任歸屬及分配個別共有人處以罰鍰之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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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要旨:
符合法律構成要件之行政不法行為,地方政府主管機關應即依法裁罰,若法律有特別規定授權地方政府主管機關斟酌具體情況免予處罰者,始有裁罰與否之空間,尚不得於自治規範另定逾越法律規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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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關於各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依建築法認定應強制拆除之違章建築,依行政執行法第二十七條至第二十九條規定辦理,是否適法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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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執行公路兩側公私有建築物與廣告物之限期拆除處分,於無法查明違規人時之處理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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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因依都市計畫法第 79 條規定執行停止供水、供電,而聲明異議之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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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都市計畫法第 4 條規定,如屬自治事項或團體委辦事項,則直轄市、縣(市)自得本於自治組織高權為內部事務分工,無須藉助權限委任之法理;如該規定非屬自治事項或團體委辦事項,且都市計畫法並未限制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時,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得於適當位階之法規為具體明確之權限移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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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行政機關於做成行政處分前,就同一事件之重要事項,已基於調查證據之必要通知相對人陳述意見,或舉行聽證,或給予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如踐行上開程序之機關係有權限者,縱作成行政處分係非踐行上開程序之機關,亦符合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而毋庸於作成行政處分前再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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