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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被徵收土地之收回權,係被徵收土地之所有權人得繳還原受領之徵收價額,而回復其原所有權之權利,乃被徵收之原土地所有權人依法對國家得行使之權利,此與行政機關為實現公法上權利作成行政處分,致公法上請求權時效中斷,所生行政程序法第 134 條重行起算時效期間之情形,並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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