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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非屬都市計畫法第 53 條構成要件由市府租用或代為收買產權後移轉所有權予投資人之情形,無法援引都市計畫法第 54 條規定處置,但得依同法第 7 條規定,處以罰鍰或處其他種類之行政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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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行政程序法第 18 條等規定參照,行政程序進行中,行政機關管轄權因事實或法規變更致喪失管轄權,原則上應由新取得管轄權機關管轄,但經當事人及有管轄機關同意,原主管機關仍得續行行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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