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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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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關於依法禁止處分之公有土地及公有公共設施用地,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一律不得出售予私人,應留供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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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財政部辦理九十二年度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情形實地訪查發現國有不動產有未依計畫使用、閒置、被占用之缺失,請各機關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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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旨:
地方政府未辦理市地重劃前,經土地所有權人立具同意書,同意政府得先行使用,並不列入徵收或日後要求任何補償,該同意書之性質及對繼受取得所有權人之效力拘束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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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法務部就「鄉公所違法出售鄉有土地予私人,登記機關得否塗銷其移轉登記乙案」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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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都市計畫法第 52 條規定參照,如鄉公所出售鄉有土地予私人,雖違反上述規定,然依內政部 101.08.29 內授中辦地字第 1016004424 號函說明五亦認此為「非屬依法不得私有之土地」,僅係未依程序報經澎湖縣政府核准情形,故移轉登記處分,是否已達重大明顯瑕疵之程度而無效,尚非無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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