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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200043730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92、135 條、都市計畫法第 50-2 條及相關實務學說見解參照,契約的法律性質,究屬公、私法性質,應從客觀上契約的內容綜合予以判別,如契約以公法上應予規範事實為標的,特別是契約中所設定的義務或權利具有公法上性質,即可認定係公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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