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35938553人
1
旨: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 89 條第 1 項規定,公共設施用地除市場及停車場外,應退縮 3.64 公尺建築,於公共設施保留地土地申請臨時建築,應依規定退縮 3.64 公尺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