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27730643人
1
旨:
如涉及都市計畫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3、4 款等規定之都市計畫認定個案變更程序部分,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檢具相關變更事項、計畫,會同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共同認定之。如都市計畫尚無具體建設計畫內容,或個案情形無辦理之急迫性者,不宜認定辦理個案變更
2
旨:
新北市政府依照都市計畫法及其新北市施行細則之規定,自 103.09.05 日起公開展覽「變更鶯歌(鳳鳴地區)都市計畫(配合臺鐵捷運化桃園段高架化建設計畫)」案 30 日
3
旨:
新北市政府自 103.10.01 日起公開展覽「變更鶯歌都市計畫(部分綠地用地為綠地用地兼供鐵路使用)(配合鶯歌至桃園間鐵路擴建三軌工程)」案 30 日
4
旨:
辦理迅行變更並依法公告實施之都市計畫案,嗣後經訴願撤銷,原行政處分機關應參照都市計畫法第 21、23 條之規定,辦理原行政處分已撤銷及失其效力時間之公告並登報周知,無須另行擬定都市計畫案送請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
5
旨:
都市計畫住宅區欲回復為農業區,應循都市計畫變更程序,經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後實施,不得依行政程序法逕為職權廢止全部或一部之行政處分
6
旨:
有關因應都市計畫,土地權利關係人與地方政府簽訂之協議書之性質認定疑義
7
發文字號:
旨:
中央政府機關對地方自治團體裁處行政處分,地方自治團體得否適用行政程序法有關陳述意見之規定疑義
8
旨:
法務部就都市計畫法第 27 條規定個案變更情形,涉及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第 123 條及附停止條件之行政契約等提供法規諮商意見
9
旨:
公務人員考績之救濟事件,原處分機關之認定,以顯名於行政處分上之名義為原則;惟如係上級機關本於法定職權所為行政處分,再交由下級機關執行者,則例外以該上級機關為原處分機關
10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自 110.12.30 日起徵求「變更淡水都市計畫(配合淡海輕軌運輸系統第二期路線)(部分道路用地為捷運系統用地兼供道路使用、部分住宅區、綠地用地、綠化步道用地為道路用地、部分機關用地為捷運開發區)案」之意見
11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興辦「變更土城(頂埔地區)都市計畫(配合捷運三鶯線媽祖田二號出口建設計畫)案」公開展覽前之座談會
12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興辦「變更鶯歌(鳳鳴地區)都市計畫(配合鶯歌區福德一路 177 巷道路拓寬工程)(部分乙種工業區、住宅區、農業區及部分人行步道用地為道路用地)案」暨細部計畫變更案公開展覽前之座談會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