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27728940人
1
旨:
如涉及都市計畫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3、4 款等規定之都市計畫認定個案變更程序部分,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檢具相關變更事項、計畫,會同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共同認定之。如都市計畫尚無具體建設計畫內容,或個案情形無辦理之急迫性者,不宜認定辦理個案變更
2
旨:
新北市政府自 103.12.18 日起公告徵求「變更龍壽、迴龍地區都市計畫(新北市部分重製通盤檢討)」案相關意見
3
旨:
都市計畫住宅區欲回復為農業區,應循都市計畫變更程序,經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後實施,不得依行政程序法逕為職權廢止全部或一部之行政處分
4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自 110.11.01 起公開徵求「變更板橋都市計畫(捷運板新站周邊地區工業區專案通盤檢討)」案之意見
5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自 111.12.30 日起徵求「變更板橋細部計畫(捷運板新站周邊地區工業區專案通盤檢討)」案之意見
6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自 111.12.30 日起徵求關於「變更大漢溪北都市計畫(新莊地區)(捷運輔大站及捷運丹鳳站周邊地區工業區專案通盤檢討)」、「變更新莊都市計畫『頭前』『西盛』工業區細部計畫(捷運輔大站及捷運丹鳳站周邊地區工業區專案通盤檢討)」之意見
7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自 111.12.30 日起徵求關於「變更泰山都市計畫(捷運輔大站及捷運丹鳳站周邊地區工業區專案通盤檢討)」、及「變更泰山(既有發展地區)細部計畫(捷運輔大站及捷運丹鳳站周邊地區工業區專案通盤檢討)」案之意見
8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自 109.08.05 日起公開展覽「變更大漢溪北都市計畫(第二階段)」案暨「變更大漢溪南都市計畫(第二階段)」案
9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自 107.04.09 日起告徵求「訂正大漢溪北都市計畫(原三重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及「訂正三重都市計畫細部計畫」案意見
10
旨:
新北市政府公開徵求「本市新莊、龍壽迴龍、三重、蘆洲、五股、泰山、樹林、樹林(三多里地區)、樹林(山佳地區)、板橋、中和、永和、土城、土城(頂埔地區)、新店、新店安坑、三峽、鶯歌、鶯歌鳳鳴、八里(龍形地區)、臺北港特定區、淡水(竹圍地區)、淡水、三芝、石門、萬里、金山、北海岸、野柳、汐止、瑞芳平溪、十分、雙溪、澳底、新店水源特定區、坪林水源特定區、深坑、石碇、臺北水源特定區、烏來水源特定區等 41 處都市計畫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專案通盤檢討」案之意見
11
旨:
新北市政府公開徵求「變更樹林(山佳地區)細部計畫(都市計畫圖重製專案通盤檢討)」案之意見
12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自 108.04.22 日起徵求辦理「變更蘆洲都市計畫(蘆洲南北側農業區專案通盤檢討)」案意見
13
旨:
新北市政府自 108.04.22 日起公開徵求「變更蘆洲都市計畫(蘆洲南北側農業區專案通盤檢討)」案意見至 108.06.20 日止
14
旨:
新北市政府核定自 109.03.27 日起實施「變更鶯歌(鳳鳴地區)(市地重劃範圍外)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15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自 110.10.01 日起徵求「變更淡水(竹圍地區)主要計畫(擴大淡水(竹圍地區)專案通盤檢討)」案之意見
16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新北市都市計畫工業區鼓勵優先變更轉型之適用區域範圍
17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徵求「變更三重都市計畫細部計畫(訂正部分住宅區為道路用地)」案之意見
18
旨:
新北市政自 112.10.30 日起公告徵求「變更樹林(含三多里、山佳地區)都市計畫(防洪三期整體開發地區專案通盤檢討)」案之意見
19
旨:
新北市政自 112.10.30 日起公告徵求「變更樹林(三多里地區)都市計畫(機五周邊整體開發地區專案通盤檢討)」案之意見
20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自 110.04.30 日起徵求「變更永和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及「變更永和都市計畫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意見
21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自 110.10.22 日徵求「變更大漢溪南都市計畫(第一階段)(永和地區通盤檢討)」案及「變更永和都市計畫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 之意見
22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自 110.11.16 日起徵求「變更深坑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及「變更深坑都市計畫細部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之意見
23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自 108.11.22 「變更大漢溪北都市計畫(三重及新莊地區)(乙種工業區、乙種工業區(再發展區)專案通盤檢討)」案公開徵求意見
24
發文字號:
旨:
行政程序法第 92、150 條及地質法第 8 條等規定參照,公告性質可為行政處分、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或行法律細節性或補充性規定,而「地質敏感區」公告性質上似屬法規命令,而非一般處分
25
旨:
法務部就都市計畫法第 27 條規定個案變更情形,涉及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第 123 條及附停止條件之行政契約等提供法規諮商意見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