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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行政機關在作成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負擔處分行政程序中,依相關法令規定,雖須經過其他機關參與的多階段行政程序,但他機關參與的行為,若未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者,則非屬行政處分。內政部對縣政府擬定的縣轄市計畫內容有決定權,該核定函始屬行政處分,縣政府之公告實施,僅為執行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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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所謂利益衡量瑕疵,是指行政機關於擬定或核定都市計畫時,違反利益衡量原則,沒有權衡可能受到計畫影響的各種不同公益與私益,並使各種利益在計畫中處於均衡的協調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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