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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108年判字第 476 號
要
旨:
鄉公所就屬於其地域管轄之民政業務,基於地方自治機關之地位受理神明會驗印發證業務,並無明顯違反權力分立或職權分配之情形。又驗印處分載有文號及蓋有鄉公所之機關及代表人用印,依其形式上觀察,尚難認有令社會上一般人一望即知之重大明顯瑕疵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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